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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机构:高顿财务培训 时间:2015-11-19 08:49:41 点击:532

  1.职工福利费不得加计扣除。虽然例如加计扣除第一项的就是人员人工费用。但这个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这次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这次可以纳入加计了,但属于研发人员职工薪酬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都不得列入加计扣除。估计会有不少企业对研发人员的工资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

  2.其他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但有10%的天花板。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这一点需要解方程,如果假设其他相关费用为X,除了其他相关费用以外的研发费用是Y,那么临界点方程就是X=(X+Y)*0.1,即Y=9X。一旦Y小于9X,就会有一部分X无法扣除。不过还是不错的,争议了这么多年的差旅费、会议费终于可以加计扣除了。

  3.委托研发费用打八折。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这一条规定有点费解,比如我发生委托研发费用100万,但是最终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只能是80万。这个也没有问题。可是我研发费用毕竟实际发生额还是100万,如果我不适用加计扣除,只是进行研发费用一般扣除,本应认我100万,为啥也要给我打八折呢?

  4.合作开发各自加计扣除。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集团研发分摊到各家加计扣除。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创意设计可以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7.引入专账核算。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是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就不符合条件。这次政策调整,官方只是要求是在现有的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帐,辅助帐比专用帐简化得多,这样对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化。

  8.有人说歧视房地产。119号文引入负面清单,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这些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房地产业不纳入加计扣除。

  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这次政策调整,不是采取正列举,而是反列举,参照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除了规定那些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这就是说,从操作上包括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9.融资租赁公司或许不高兴。上面的负面清单中包含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有点不高兴。其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恰恰说的不是太清楚,融资租赁公司还是要去沟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没事偷着乐!

  10.有异议可以请鉴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11.追溯三年不是你想象的大礼包。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这句话左看右看、前思后想,真的不是太好理解。

  12.税务核查五选一。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13.好多“专门”现在“没门”了。原来文件老是强调“专门”用于研发,这次这样的术语没有了,企业更方便了。比如不再要求“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才可以加计扣除了。这个其实是一件好事,意味着中央在政策上的宽松化,鼓励广大企业全面参与研发创新。

  14.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没有写进来。原来文件强调“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这句话现在没有了。审计或者鉴证本来就不是强制的,不写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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