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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税收保全

机构:上海优路教育 时间:2015-12-01 10:24:06 点击:696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更多资讯访问上海建筑类培训学校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袄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更多资讯访问上海建筑类培训学校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络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更多资讯访问上海建筑类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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