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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点: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

机构:北京优路教育 时间:2015-12-17 10:43:33 点击:790

  (一)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的特点

  所谓项目总承包管理是指业主将工程建设任务发包给专门从事项目组织管理的单位,再由它分包给若干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并在实施中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总承包管理与项目总承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不直接进行设计与施工,没有自己的设计和施工力量,而是将承接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分包出去,他们专心致力于建设工程管理;后者有自己的设计、施工实体,是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主要力量。

  (二)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的优缺点

  1.优点

  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比较有利,进度控制也有利。

  2.缺点

  (1)由于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是总包与分包关系,后者才是项目实施的基本力量,所以监理工程师对分包的确认工作就成了十分关键的问题。

  (2)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自身经济实力一般比较弱,而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建设工程采用这种承发包模式应持慎重态度。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模式:

  (一)平行承发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与建设工程平行承发包模式相适应的监理委托模式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1.业主委托1家监理单位监理

  要求被委托的监理单位应该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做好全面规划工作。

  可以组建多个监理分支机构对各承建单位分别实施监理。

  2.业主委托多家监理单位监理

  业主分别委托几家监理单位针对不同的承建单位实施监理。由于业主分别与多个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所以各监理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需要业主进行协调。采用这种模式,监理单位的监理对象相对单一,便于管理。但整个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被肢解,各监理单位各负其责,缺少一个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的监理单位。

  为了克服上述不足,在某些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实践中,业主首先委托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总体负责建设工程的总规划和协调控制,再由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单位”共同选择几家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合同段的监理任务。由“总监理工程师单位”负责协调、管理各监理单位的工作,大大减少了业主的管理压力,形成了业主委托“总监理工程师单位”进行监理的模式。

  (二)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对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业主可以委托1家监理单位进行实施阶段全过程的监理,也可以分别按照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分别委托监理单位。

  虽然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合同承担乙方的最终责任,但分包单位的资质、能力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进度等目标的实现,所以,在这种模式下,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确认工作。

  (三)项目总承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在项目总承包模式下,业主应委托1家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

  (四)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在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下,业主应委托1家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

  (一)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一般情况下,监理单位在承接工程监理任务时,在参与工程监理的投标、拟定监理方案(大纲)以及与业主商签委托监理合同时,即应选派称职的人员主持该项工作。在监理任务确定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该主持人即可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是监理投标书中的重要内容,是业主在评标过程中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监理大纲内容和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组建,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执行中进行及时的调整。

  (二)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三)制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四)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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