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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机构:绵阳优路教育 时间:2016-01-06 12:00:59 点击:719

  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土石方施工阶段,噪声限制是昼间75分贝,夜间55分贝;打桩施工阶段,噪声限制是昼间85 分贝,夜间禁止施工;结构施工阶段,噪声限制是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装修施工阶段,噪声限制是昼间62 分贝,夜间55 分贝。

  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4、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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