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课云网 > 高顿财务培训 > 资讯总汇 > 内部交易的抵销

内部交易的抵销

机构:高顿财务培训 时间:2016-01-08 10:39:00 点击:552

  内部交易一般分为存货的购销和固定资产的购销,是否均要进行抵销?《暂行规定》要求对两种内部购销均要进行抵销,但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发生不多或对集团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不抵销。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则要求对“集团内部交易及其产生的未实现利润应全额消除”(包括存货及固定资产)。但在实务中是否均要这样处理?我们分存货、固定资产两种情形讨论。

  1. 作为存货的购销。若两公司间的生产、销售存在上、下游关系,他们之间的销售只是半成品或产成品在集团公司内的流动,并没有对集团外销售,则两者之间的销售应进行抵销。若两公司间在生产、销售上并不存在上、下游关系,他们之间的销售只是偶尔发生,且金额不是很大时,对集团公司的经营成果影响很小的话,根据重要性原则,则无必要进行抵销。

  2. 作为固定资产的购销。对此类业务是否都应一律进行抵销?举个例子:假如集团内A企业销售一台产品给集团内B企业作为固定资产,售价100万元,成本80万元。使用年限10年,不留残值。若要抵销的话,则要连续10年对售价与成本之差及折旧进行抵销,直到该固定资产退出使用。但通常一个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金额都非常巨大,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的数字大多都是千万元或亿元,20万元的内部利润及每年2万元的折旧调整,对整个集团的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很小的,依重要性原则,似无必要进行抵销调整。而且这些抵销调整在实务中操作难度较大。因为会受到间隔期间太长,人员的变动,记录的不完整,固定资产的调拨,固定资产大修理可能引起的价值变动,不同年度不同的经手人员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等因素的影响,很难保证在该固定资产整个运作期间的连续抵销及衔接。另外,若 A公司不是专门为集团内部公司生产产品的企业,产品又并非滞销,其不卖给B公司也能卖出去,B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又是经营所需要,其不向A公司购买也要向集团外购买,则也可以将此交易看作A公司对外销售产品100万元,B公司从外购入固定资产100万元。因为按公允市价,该固定资产价值应为100万元。这样实务上较易操作,也不违背谨慎性原则,反而更公允地反映集团公司合并资产的价值。但这应有一个前题: 即出售产品的公司并非专为集团内的企业制造产品且产品并非滞销。

  上述例子只是举的一项内部固定资产购销。通常,一个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合并范围少则五六家公司,多则十几至几十家公司。每年各公司间均有可能发生一些内部固定资产的购销,这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又可能各不相同,而各不同的年度又均有可能发生内部固定资产的购销。如果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都要求进行抵销,则更难保证这些内部购销的固定资产在其各自的整个运作期间的连续抵销及衔接,更加不具可操作性。

  那么何为重要性?哪类内部销售必须抵销?哪些内部销售可不必抵销?如何判断?是否可象“租赁”及“非货币性交易”一样,制定一些定性或定量的判断标准?这些也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了解更多关于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访问上海企业管理培训学校

师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