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主要构造要求
1.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局部突出屋面的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不计入建筑高度。
3.不允许突出道路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地下建筑及附属设施、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道路面上空:2.5以上允许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空调机位、窗罩,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4.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粱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净高不应小于2m。
5.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话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7.建筑卫生设备间距规定。
10.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11.烟道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
8.台阶与坡道设置应符合: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9.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栏杆必须采用垂直杆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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