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计量
1.单价子目的计量
(1)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
2.总价子目的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价格调整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4)除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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