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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辅导: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机构:济南环球优路教育 时间:2016-01-15 09:18:55 点击:531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3)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

3、抵押权: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就是抵押物。

(2)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4)对承租人的效力: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4、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1)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债权人就是质权人。

(2)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

5、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

(1)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2)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3)留置权人(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6、定金

(1)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3)当事人在合同中应该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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