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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机构:成都优路教育 时间:2016-01-18 15:00:35 点击:739

  1、联合体投标的特点: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

  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

  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同意。

  3、联合体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五、中标的法定条件

  1、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 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 个工作日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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