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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选择免税还是零税率?

机构:高顿财务培训 时间:2016-01-28 11:14:59 点击:548

  “营改增”后,部分试点纳税人对“零税率”和“免税”优惠区分不清,认为免税和零税率都不需缴税,为何要加以区分?本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讲解两者差异。

  适用范围

  零税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简称港澳台运输服务)。

  3.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免税

  除上述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两种不具备条件的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以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下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7.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以及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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