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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机构:长沙仁和会计教育 时间:2016-02-22 08:50:11 点击:622

  1.商誉不得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2.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3.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即无形资产摊销的起始和停止日期为当月。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4.无形资产的残值应为零。

  不进行摊销的规定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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