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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的四个变化

机构:荆州仁和会计教育 时间:2016-02-25 10:28:17 点击:662

  二稿不同于一稿的重要变化有四点:

  1、移交期限。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移交的期限,规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一稿改为半年内移交,二稿又恢复了原来的规定,可在一年内移交档案。

  2、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对于定期保管的期限规定不同。荆州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学校整理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

  一稿: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5年四类。

  二稿: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两类。

  3、驻外机构档案管理。

  二稿第二十七条: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机构的,其会计档案管理应优先遵守驻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及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不违反驻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及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我国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未涉及此内容,一稿是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此处可以理解为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国际大形势。

  4、审计机构参与档案保管期限鉴定。

  二稿第十五条:单位应当由档案机构牵头,组织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等机构共同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没有提到对到期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一稿的规定则是“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签定”。

  此处的变化可以理解为审计机构的业务范围又增加了。

  另外增加两部分:

  1、档案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

  2、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