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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知识点: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机构:潍坊环球优路教育 时间:2016-02-26 10:47:38 点击:555

二、先予执行

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以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1.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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