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的保管
指整理、装订、归档、存查等
会计凭证是各项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是重要的经济档案。
(一) 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重点)
(1)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
(2)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3)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二)会计凭证封面记载内容应齐全
(三)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四)原始凭证的单独装订的要求
原始凭证较多时,可以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五)规定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
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会计凭证除少数需要进行永久保存外,一般都有保存期限(各种会计凭证具体的保管期限见第九章相关内容),期满后需要销毁的必须开列清单并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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