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
一、财产清查的含义和分类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等,确定其实存数量与价值。
(一)按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一般只用于年终结算前的清查。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单位发生撤销、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等,也要进行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主要包括的内容。
(二)按照清查时间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通常在年末、季末或月末结账时进行。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1)在财产物资或现金的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
(2)上级或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对本单位会计或业务进行审查时;
(3)单位发生撤销、合并、重组等事项时;
(4)发生自然灾害或贪污盗窃、营私舞弊等事件时。
注意:上述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二、财产清查的意义
三、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分七步)
四、财产清查盘存制度
(一)实地盘存制
其计算公式为:
期初结存数+本期收入数-期末实存数=本期发出数
(二)永续盘存制
其计算公式为:
期初账面结存数+本期收入数-本期发出数=期末账面结存数
特别注意:即使是实行永续盘存制,也必须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以确保账实相符。
五、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
(一)库存现金的清查
库存现金应采用实地盘点法进行清查。
清查小组盘点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注意有无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情况。盘点完成后,应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并由盘点人员和出纳员共同签章。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是据以调整账簿记录的重要依据。
(二)银行存款的清查
银行存款清查采用与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将银行对账单与本单位 “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核对。
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往往不一致,其主要原因:
一是,一方或双方账目存在错误;二是,存在未达账项。
未达账项---是指由于双方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经入账,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款项。未达账项有以下四种情况:
(1)企业已收,银行未收。
(2)企业已付,银行未付。
(3)银行已收,企业未收。
(4)银行已付,企业未付。
在存在(1)与(4)两种未达账项的情况下,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会大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在存在(2)与(3)两种未达账项的情况下,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会小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
企业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经调节后双方的余额如果相等,表明双方记账都是正确的;如果调节后双方的余额仍不相等,就表明还存在记账错误。
调节后的银行存款余额,是月末企业银行存款的真正实有数额,即企业实际可动用的存款数额。需要注意的是: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是为了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而不是要更改账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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