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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机构:嘉兴仁和会计 时间:2016-02-29 11:22:43 点击:634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具有以下特征: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重点提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重点提示】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三种情况;注意单位和银行的签章必须包括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而个人的签章是签名或盖章。注意“和”及“或”的区别。

  【例题1•判断题】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答案】√

  (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进行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重点提示】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注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容易出题。

  【例题2?多选题】除( )另有规定外,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

  A.法律

  B.规章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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