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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注销涉及情形

机构:无锡蓝天培训 时间:2016-03-02 11:51:07 点击:634

   (一)解散式税务注销

  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注:财产清算时,固定资产的处置、剩余财产的分配及个人所得税的统算。

  (二)变更式税务注销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注:无需财产清算,只需做单纯税费清算注销。

  二、法律依据

  (一)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强调注销的时效性)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内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注销的具体情形)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义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结清“两不相欠“)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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