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由承包商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业主、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所接受,从合同意义上讲也是比较公平的。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例:某合同钻孔桩的工程情况是,直径为1.0m的共计长1501m;直径为1.2m的共计长8178m;直径为1. 3m的共计长2017m.原合同规定选择直径为1.0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显然,如果选择直径为1.2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对工程更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
因此监理工程师决定变更;但在原工程量清单中仅有直径为1.0m静载破坏试验的价格,没有直接或其他可套用的价格供参考。经过认真分析,监理工程师认为,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的费用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试验费用,另一部分为桩本身的费用,而试验方法及设备并未因试验桩直径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因此,可认为试验费用没有增减,费用的增减主要由钻孔桩直径变化而引起的桩本身的费用的变化。直径为1.2m的普通钻孔桩的单价在工程量清单中就可以找到,且地理位置和施工条件相近。园此,采用直径为1.2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的费用为:直径为1.0m静载破坏试验费十直径为1.2m的钻孔桩的清单价格。
协商单价和价格:协商单价和价格是基于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或者有但不合适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方法。
例如:某合同路堤土方工程完成后,发现原设计在排水方面考虑不周,为此业主同意在适当位置增设排水管涵。在工程量清单上有100多道类似管涵,但承包商却拒绝直接从中选择适合的作为参考依据。
理由是变更设计提出时间较晚,其土方已经完成并准备开始路面施工,新增工程不但打乱了其进度计划,而且二次开挖上方难度较大,特别是重新开挖用石灰土处理过的路堤,与开挖天然表上不能等同。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的意见可以接受,不宜直接套用清单中的管涵价格。
经与承包商协商,决定采用工程量清单上的几何尺寸、地理位置等条件相近的管涵价格作为新增工程的基本单价,但对其中的“土方开挖”一项在原报价基础上按某个系数予以适当提高,提高的费用叠加在基本单价上,构成新增工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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