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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知识:什么是附条件合同

机构:保定优路教育 时间:2016-03-05 11:13:30 点击:735

  附条件合同的主要作用在于反映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从而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要;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当事人的目的,而不反映当事人的动机。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例如,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若工程成果获得当地政府评选的“××杯”奖,则发包人额外支付20万元。在此,“获得‘××杯’奖”即是“发包人额外支付20万元”这一特别约定的生效条件。

  附条件合同所附的条件应满足如下条件:

  (1)该条件应是将来发生事实,而不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2)该条件应是不确定发生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

  (3)该条件应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而不是法定条件;

  (4)该条件应是合法的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在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之前,当事人不应违背法律或者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利益不正当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应听任条件的自然发生,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为此,《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再结合前述例子,若承包人通过编造材料或者行贿等非法手段使该工程施工获得“××杯”奖,则虽然生效条件成就,发包人可以承包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为由而拒绝履行额外付款20万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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