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课云网 > 宁波环球优路教育 > 资讯总汇 >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机构:宁波环球优路教育 时间:2016-03-10 11:26:55 点击:800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了解更多关于建筑类方面的知识,请访问杭州建筑类培训学校

师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