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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知识点:生产作业环境

机构:天津环球优路教育 时间:2016-03-11 11:29:30 点击:572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限期改正;逾期末改,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处20~5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责令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限期改正,处10~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责令工程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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