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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评标价法不等于最低报价中标法

机构:保定优路教育 时间:2016-03-15 09:32:03 点击:743

  基于这样的习惯,一些从业人员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往往会进入这样的误区:最低评标价法就是最低报价中标法。如某学校在采购黑板时,就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次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将被确定为中标人。经常参与评标的沈阳师范大学副教授李文介绍,最低评标价法在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部分操作者过于教条,甚至是惟低价是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琦认为,低价中标应以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为前提。招标采购单位在选择最低评标价法后,应量化相应的评审指标,确保产品的价格基于同一标准。

  和业内许多权威人士的看法相同,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许敏认为,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价格是关键因素。但价格的比较应该建立在同一标准的产品之上。因此,在制作招标文件时,量化采购标的的评审指标是关键。

  湖南省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表示,量化评审指标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之具有可比性。业界人士普遍认为,不同技术参数的产品在质量方面是有差异的,价格自然也会不同。如空调设备,技术参数不一样,价格就不同,质量上也有差距,耗电量和噪音差别也很大。家具采购也很典型,只要稍微有些规模的家具厂都能做,都能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是价格相差是很大的,产品质量也相差很大。

  招标师培训机构提醒,在医疗器械、打印机等一些需要辅助性材料才能运转的货物采购中,还应当注意,有些产品虽然价格低廉,但其辅助性耗材的价格却很高,能够提供的厂家很少。因此,招标采购单位不能片面追求初次购买成本,而忽略后续使用成本。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明确统一的价格要素、确立统一的评审标准。“统一的价格要素主要包括技术参数和合同条件两大部分。合同条件应当包括付款条件、交货期、质保期、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伴随服务等费用。”一名业内专家介绍。

  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一些代理机构为了讨好采购人,会通过招标文件的一些特殊规定,鼓励投标人提供更高标准的产品。如在电脑采购中,采购人对显示器的要求是19英寸。有代理机构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时将给予1%~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开标时,有供应商提供的是21英寸的显示器,得到2%的价格扣除。最终,因为这2%的价格扣除而如愿中标了。

  个别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是否应给予优惠呢?部分专家认为,是否优惠应根据采购人的具体需求确定。如果采购人的需求是越优越好,那么,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可以予以一定幅度的优惠。但必须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规定具体的优惠条件和优惠范围。

  “盲目地给予优惠,可能会出现两个弊端,一方面是加大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还可能导致采购结果与实际需求不符。”一位业内专家举了一个例子:某代理机构在一次电梯采购中规定,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给予1%~3%的价格扣除。最终,一投标人因提供了更大型号的电梯得到优惠而中标了。但在安装时终因型号过大而无法“入笼”。

  招标师培训机构认为,根据招标惯例,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宜给予评标优惠;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作为投标门槛,也不宜列为加分因素。因此,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时,最好以采购人提出的技术需求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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