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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备考知识点:抗辩权

机构:天津环球优路教育 时间:2016-03-28 10:50:39 点击:596

首先来说一下抗辩权含义

第一,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

第二,行使抗辩权是正当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行使抗辩权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应;

第三,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事由消失,仍应履行债务。

然后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无履行可能应解除合同)。

再来讲一讲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2.条件

(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

(2)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

(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四)不安抗辩权

1.概念

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对方有下列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况;

4.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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