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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备考知识点:民事诉讼

机构:青岛优路教育 时间:2016-03-28 14:09:34 点击:639

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第一个特点:公权性

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第二个特点:强制性

强制产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也被强制参加诉讼。

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三个特点:程序性

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

自愿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不公开审理、快捷性-一裁终局制、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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