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复习知识点:劳动保护的概念
关于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1)劳动保护的概念
劳动保护,是指国家为了劳动者在生产进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采用的各项保护办法,是保证职工肌体不受危害,坚持和进步劳动者持久的劳动能力的安排和技术办法的总称。
(2)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1)安全及劳动卫生规程
·用人单位有必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进程中的事端,减少作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有必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同计划、一同施工、一同投人生产和运用;
·用人单位有必要为劳动者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作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守时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有必要经过专门练习并获得特种作业资历;
·劳动者在劳动进程中有必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指控。
·国家建立伤亡事端和作业病核算陈说和处理原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进程中发作的伤亡事端和劳动者的作业病状况,进行核算、陈说和处理。
2)女工和未成年工格外保护
·根据妇人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工作,施行男女同工同酬。
·阻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忌讳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时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忌讳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伸作业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孩子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时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忌讳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伸作业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忌讳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守时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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