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备考知识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第42至第58条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做了格外的规矩,概述如下:
1)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处置场合有必要设有辨认象征;
2)发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有必要按国家规矩处置,环保部门应期限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矩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生产单位承担;
3)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规矩的,应交纳排污费。排污费应用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不得挪做它用:
4)从事收集、贮存、运送危险废物运营活动的单位有必要请求收取运营许可证,无运营许可证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5)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有必要分类进行,阻止混合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性质不相容,且无安全处理的危险废物。阻止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存;
6)转移危险废物有必要填写“转移单”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陈说;
7)阻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用同一运送东西载运;
8)收集、贮存、运送、处置危险废物的场合、设备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有必要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运用;
9)从事危险废物运营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才华上岗。运营单位应拟定意外事故的应急办法;
10)阻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更多建筑知识,可以点击天津建筑教育机构了解
师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