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处理
财务会计知识点:财物组减值的管帐处理
1.财物组(包含财物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如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依照差额承认相应的减值丢失。
其中,假如总部财物和商誉分摊至某财物组或许财物组组合的,该财物组或许财物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含有关总部财物和商誉的分摊额。
2.减值丢失金额应当依照下列次序进行分摊:
(1)抵减分摊至财物组或许财物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2)依据财物组中除商誉以外的别的各项财物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份额抵减别的各项财物的账面价值。
3.以上财物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财物(包含商誉)的减值丢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财物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当中最高者:
(1)该财物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断定的)。
(2)该财物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断定的)。
(3)零。
由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丢失金额,应当依照有关财物组中别的各项财物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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