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备考点:债权人代位权
代位权的规矩
(1)债务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务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为了保证其债务不受危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的权利。
对于债务,债务人只能向债务人央求实施,原则上是不触及第三人的。可是,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做法危害到债务人的利益时,法令规矩容许债务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做法行使一定权利,以打扫对其债务的危害。
(2)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法令规矩
《合同法》第73条规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对债务人构成危害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央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在外。
代位权的行使规划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背负。“
法令规矩代位权的建立应具有的法定要件: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务;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做法对债务人构成危害;三是债务人有保全债务的必要。
(3)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效能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务人和债务人都会发作一定的法令效能。对于债务人的代位权的效能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代位权行使所发作的费用。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有权央求债务人予以返还,也即该项费用应由债务人背负。
2)原债务人拒绝受领。在债务链中,假如原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务人实施债务,原债务人拒绝受领时,则债务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但在承受今后,应当将该工业交给原债务人,而不能直接独占工业。然后,再由原债务人向债务人实施其债务。如原债务人不主动实施债务时,债务人可央求强行实施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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