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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调整

机构:上海仁和会计 时间:2016-04-05 09:56:08 点击:669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如果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时,不能以被投资单位自身核算的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确定,而需要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加以确定。

  理由,权益法下,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如果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对于投资企业来说,相关固定资产的折旧应以取得投资时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但是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因此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被投资单位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调整。

  此外,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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