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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备考知识点:人员法律责任

机构:烟台环球优路教育 时间:2016-04-05 10:56:23 点击:731

8)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做法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许吊销资质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丢掉的,承担连带抵偿责任:

·与缔造单位或许施工单位勾结,招摇撞骗、降低工程质量的;

·将不合格的缔造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9)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联络或许其他好坏联络承担该项缔造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许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0)违反本条例规则,触及建筑主体或许承重结构改变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私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私行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所列做法,构成丢掉的,依法承担抵偿责任。

其他有关有些人员法律责任

1)发生严峻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许推迟陈说期限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有些或许单位明示或许暗示缔造单位或许施工单位收购其指定的出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差错构成质量事故的,责令中止执业1年;构成严峻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分外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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