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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备考知识点:诉讼管辖

机构:青岛优路教育 时间:2016-04-06 10:21:13 点击:674

诉讼管辖

(1)诉讼管辖的概念

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案件的权限分工。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从纵向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它是划分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基础。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设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地域管辖(※※※)

1)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从横向确认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认的。

2)地域管辖是根据各种不同民事案件的特点来确定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对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也是以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的。

3)民事诉讼法规定,地域管辖有3种: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列举的方式予以确定;专属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质,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外,凡是法律明确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不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的法院。此类案件只能由法律所确认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此外,协议管辖也不能变更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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