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课云网 > 潍坊环球优路教育 > 资讯总汇 > 一建备考知识点:定金担保

一建备考知识点:定金担保

机构:潍坊环球优路教育 时间:2016-04-07 09:55:18 点击:705

7)定金担保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属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的合同的从合同。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法律规定合同中违约金与定金条款的选用问题。如果合同中既有约定违约金,又有约定定金的情形下,当事人只能在违约金与定金条款中选择一种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8)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相对人的减损义务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非违约方减损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就不享有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还规定,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此项规定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的。

更多建筑知识,可以点击潍坊建筑类资格教育机构了解

师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