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复习知识点: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规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有效的:
·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此外,还应当注意相对人依法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规定。
2)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行为有效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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