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知识:工程项目承包模式
联合体承包模式:
(1)对建设单位而言,与总分包模式相同,合同结构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而且有利于工程造价和建设工期的控制。
(2)对联合体而言,可以集中各成员单位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克服单一公司力不能及的困难,不仅可增强竞争能力,而且也可增强抗风险能力。
CM承包模式:
(1)特点
1)采用快速路径法施工。即在工程设计尚未结束之前,当工程某些部分的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时,就开始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标,从而使这部分工程的施工提前到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
2)CM单位有代理型(Agency)和非代理型(Non-Agency)两种。代理型的CM单位不负责工程分包的发包,与分包单位的合同由建设单位直接签订。而非代理型的CM单位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3)CM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代理型和非代理型的CM合同是有区别的。由于代理型合同是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因此,采用简单的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而非代理型合同则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MP)加酬金的合同形式。
(2)CM承包模式特别适用于那些实施周期长、工期要求紧迫的大型复杂工程。
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采用CM承包模式时的合同价更具合理性。
2)CM单位不赚取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差价。
3)应用价值工程方法挖掘节约投资的潜力。
4)GMP可大大减少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风险。
合作体承包模式:
(1)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小,但风险较大。由于承包单位是一个合作体,各公司之间能相互协调,从而减少了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量。但当合作体中某一家公司倒闭破产时,其他成员单位及合作体机构不承担项目合同的经济责任,这一风险将由建设单位承担。
(2)各承包单位之间既有合作的愿望,又不愿意组成联合体。参加合作体的各成员单位都没有与建设任务相适应的力量,都想利用合作体增强总体实力。他们之间既有合作的愿望,但又出于自主性的要求,或彼此之间信任度不够,不采取联合体的捆绑式经营方式。
更多资讯,请访问南京造价工程师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