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课云网 > 保定优路教育 > 资讯总汇 > 一建知识:法的效力层级

一建知识:法的效力层级

机构:保定优路教育 时间:2016-08-27 09:56:41 点击:1114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a、由高到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c、省、自治区制定的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作变通规定 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e、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4)新法优于旧法:新法和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a、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b、行政法规之间的类似问题,由国务院裁决。

  c、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

  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d、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6)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 30天内,依照《立法法》 的有关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更多资讯,请访问保定一级建造师培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