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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知识:债的发生依据

机构:杭州环球优路教育 时间:2016-08-27 10:07:04 点击:1106

  (1)合同: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

  a、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b、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不当得利: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根据,有损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4)无因管理: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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