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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报废

机构:绵阳优路教育 时间:2016-09-13 18:22:15 点击:732

  灭火器报废后,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对灭火器进行更换。

  1.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有的因灭火器剂具有强腐蚀性、毒性,有的因操作需要倒置,使用时对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已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一经发现均予以报废处理: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

  (6)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经检查发现予以报废。

  2.灭火器报废年限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均予以报废处理: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3.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灭火器存在下列情性之一的,予以报废处理: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者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的。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等缺陷的。

  (4)筒体存在平底等不合理结构的。

  (5)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包括铭牌脱落,或者铭牌上的生产厂名称模糊不清,或者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7)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者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8)被火烧过的。

  符合报废规定的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后,对灭火器筒体、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锯切等报废处理,并逐具记录其报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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