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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器

机构:青岛优路教育 时间:2016-09-14 10:24:14 点击:857

  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1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电气火灾监控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电气火灾监控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使监控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监控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监控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使监控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监控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5.检查屏蔽功能。

  6.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7.检查监控器特有的其它功能。

  8.依次将其他备调回路与监控器相连接,重复本条第2~5款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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