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知识: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注意】行政诉讼中起诉的时间规定
情况 | 规定 |
对行政复议不服起诉讼的 | 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行政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可以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
直接起诉的 | 一般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讼 |
2.受理
法院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二)审理
1.行政诉讼的审理
(1)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4)经法院两次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行政诉讼的判决
1.判决维持;
2.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判决变更;
5.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6.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
注意:一审判决不服,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二审为终审。认为二审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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