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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知识:行政诉讼

机构:商丘优路教育 时间:2016-10-09 10:36:54 点击:787

  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注意】行政诉讼中起诉的时间规定

情况 规定
对行政复议不服起诉讼的 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行政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可以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直接起诉的 一般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讼

  2.受理

  法院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二)审理

  1.行政诉讼的审理

  (1)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4)经法院两次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行政诉讼的判决

  1.判决维持;

  2.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判决变更;

  5.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6.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

  注意:一审判决不服,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二审为终审。认为二审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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