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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机构:潍坊环球优路教育 时间:2016-10-09 10:54:17 点击:866

  1.当事人的陈述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2.书证以文字、符号说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大量普遍采用的证据。

  3.物证工程实践中,建筑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等,往往表现为物证。

  4.视听材料

  (1)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

  (2)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应当确定其证明力。

  5.电子数据

  与本案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6.证人证言

  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或视听资料):

  (1)因健康原因;(2)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4)其他正当理由。

  【注意】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8.勘验笔录

  (1)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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