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的法律制度 | 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民告官) |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体;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当事人不服的,一般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其它主体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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