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等,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①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②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
(5)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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