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条款
适用范围:
1.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的税收居民:个人、公司、其他团体。不适用于第三方居民。
我国个人居民判定标准:住所、居住时间
我国居民企业判定标准: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个人(4个)依次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 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常设机构:
1.常设机构的特点:
(1)实质存在的。
(2)相对固定的,且在时间上具有—定的持久性。
(3)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2.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承包工程下常设机构的判定:
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对方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在此类工地、工程或活动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
4.提供劳务下常设机构的判定:
缔约国——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仅限于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等活动的目的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不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不包括,例如: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营业利润:在计算常设机构利润时,为该常设机构发生的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发生于何处,都应允许扣除。包括有些不是直接体现为常设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总机构向常设机构分摊的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等。但这些费用必须是因常设机构发生的且分摊比例应在合理范围内。实际执行中,企业应提供费用汇集范围、费用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资料,以证明费用的合理性。
国际运输: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即:中国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新加坡取得的收人,在新加坡除免征所得税外,其应税劳务在新加坡可以以零税率适用货物与劳务税,且服务接受方就该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在新加坡可予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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