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停工、不能按期开工如果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是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发包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竣工日期一般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拖延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时,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已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则依据的是工程预算书。如果出现“黑白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在合同中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处理,但是,约定的计息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没有交付、工程价款没有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对于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和发包人可以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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