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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监理合同的必要性

机构:北京优路教育 时间:2015-09-28 10:13:09 点击:635

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指出:“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之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这个规定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做好工程项目监理的必要条件。

第一,建设监理的委托与被委托是一种商业行为,签约双方建立的是一种经济关系。

因此,必须在事前就双方在合同中的一切事项加以明确,通过签订合同,使双方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一方和对方在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

义务和权利包括实施服务的具体内容、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工作需要的条件等等,便于做好工作。北京监理工程师培训学校整理。

第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地保护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指:

1、合同必须全面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于承诺合同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规定的义务,则被视为违约行为;

2、合同已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之后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就是违约行为;

3、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都应以合同的条款、约定为依据;

4、国家强制力是履行合同的保障,除了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就要支付违约赔偿费,或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

因此,用书面的形式来明确工程服务的合同,最终是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共同的利益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