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具体会计行政管理职能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会计市场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4.会计监督检查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一项最基本的职能。
《会计法》规定: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 备案。
2.会计市场管理
包括: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1)准入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
(2)运行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注意】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 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计市场运行管理的范畴。
⑶退出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1)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2)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3年组织1次自上而下的全面评选,同时每年组织评选表彰10名年度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4.会计监督检查
(1)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对自我监督的再监督;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3)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地方会计学会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注意】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对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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