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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程序

机构:扬州环球优路教育 时间:2015-11-06 08:58:09 点击:593

  (1)评标的准备

  (2)初步评审

  ①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③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对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3)澄清

  1)澄清是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作出的。只有评标委员会能够启动澄清程序。②评标委员会只有在投标文件符合法定状况时才能要求澄清。

  2)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不得违法。评标委员会仅能够依法对符合法定状况的投标文件提出澄清要求,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投标人明确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更不能以澄清之名要求,对实质性偏差进行澄清或者后补。

  3)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一,投标人只能针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第二,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能提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新的投标内容。第三,也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澄清一般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澄清要求,投标人也应以书面方式提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通常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得借澄清进行当面交流。但对于较为特殊的项目,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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