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分三种途径,可视不同评价等级对数据的要求釆用:
①收集评价范围内及邻近评价范围的各例行空气质量监测点的近三年与项目有关的监测资料。
②收集近三年与项目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
③进行现场监测。
收集的资料应注意资料的时效性和代表性,监测资料能反映评价范围内的空气质量状况和主要敏感点的空气质量状况。
一般来说,评价范围内区域污染源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监测资料三年内有效。
现场监测应确定监测因子、监测时间和监测点位等,并提出监测需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部门进行监测。
监测因子应与评价项目排放的污染物相关,应包括评价项目排放的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
监测时间选取应符合技术导则中关于监测制度的要求。
监测点位设置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结合地形复杂性、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
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对于评价范围大,区域敏感点多的评价项目,在布设各个监测点时,要注意监测点的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敏感区域、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同时布点还要遵循近密远疏的原则。具体监测点位可根据局部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
各监测期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监测点位置应重合。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监测点位,应根据各监测期所处季节主导风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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