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增值率的房产是否合并的税收筹划

机构:高顿财务培训 时间:2015-12-18 点击:577

  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四档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如果对增值率不同的房地产并在一起核算,就有可能降低高增值率房地产的适用税率,使该部分房地产的税负下降,同时可能会提高低增值率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增加这部分房地产的税负,因而,纳税人需要具体测算分开核算与合并核算的相应税额,再选择低税负的核算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时开发A、B两幢商业用房,且处于同一片土地上,销售A房产取得收入300万元,允许扣除的金额为200万元;销售B房产共取得收入400,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00万元,对这两处房产,公司是分开核算还是合并核算能带来节税的好处呢?

  (1)分开核算时:A房产的增值率=(300-200)÷200×100%=50%,适用税率30%;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00-200)×30%=30(万元);B房产的增值率=(400-100)÷100×100%=300%,适用税率60%;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400-100)×60%-100×35%=145(万元);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75万元(30+145)

  (2)合并核算时:两幢房产的收入总额为:300+400=700(万元);允许扣除的金额:200+100=300(万元);增值率为:(700-300)÷300×100%=133.3%,适用税率5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700-300)×50%-300×15%=155(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合并核算对公司是有利的,因为合并核算比分开核算节税20万元。

  了解更多关于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访问上海企业管理培训学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