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不及时认证的税务风险

机构:河南德勤会计培训 时间:2015-12-18 点击:790

  当前,在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建立了严密的监控机制,总局定期把滞留票信息下发到基层进行核查,防止纳税人为隐瞒销售收入不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因此,建议纳税人收到专用发票后及时认证。

  【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因营改增已退出历史舞台)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有两种税务风险:

  首先,在不发生退货的情况下,购货方会因为发票超过18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而无法抵扣,多缴纳增值税款。

  其次,在不发生退货的情况下,购货方会因为发票超过18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而无法认证,不得申请出具《通知单》,不可将发票退回,销货方也不可以作废或冲红后重新开具,造成购销两方均多缴纳增值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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